最低行为契约 v0.1
4.1 定位
本契约只设地板,不设天花板:规定"不能做什么",不规定"你必须成为什么样的人"。
4.2 最低禁止项与可观测触发条件
| 编号 | 禁止项 | 可观测触发条件 |
|---|---|---|
| P1 | 伪装身份 / 使命 | 公开声称的身份、使命或旗号,与可观测的实际行为不一致 |
| P2 | 隐瞒关键行为 | 在最小透明范围内,存在与其公开声称、协议赋能、申报用途直接相关的应披露行为或关联,却未披露 |
| P3 | 旗号挪用 | 以协议名义(协议背书/资源/身份)获取的资源、身份或信任,其实际用途与申报用途不符(不涉及成员私人生活与其他独立项目) |
| P4 | AI 操控 | 冒充、伪造、批量欺骗、隐蔽操纵,或未披露的重大 AI 自动化外联/说服行为(管欺骗性使用,不管正常营销、教育、传播) |
| P5 | 拒绝合理核验 | 拒绝、规避或阻挠最小透明原语范围内的一致性核验 |
| P6 | 伤害被赋能对象 | 对协议内被赋能对象造成可证实、与协议赋能直接相关、且违反已承诺边界的实质性伤害 |
| P7 | 违背已签承诺 | 违背加入时签署的、具体且可检验的承诺条款 |
判定原则(只审行为,不审内心):每条触发条件都可还原为"声称 ≠ 实际 / 拒绝披露 / 违背承诺"。不可还原为可观测行为者(如"内心动机")不进入地板,只作精神、不作裁定依据。宁认 UNAUDITABLE,不做 FAKE_PASS。
4.3 最小透明原语
成员只需公开到"可核验声称与实际是否一致"的程度,多一分都不要:公开声称的身份/使命/旗号、签署的承诺条款、以协议名义获得的赋能清单及申报用途、一个可被核验的"实际行为接触面"(具体形式留待 v0.2)。不要求披露与一致性核验无关的私人信息。
4.4 退出与自洁
检测层照出触发 → 一次纠偏机会(申辩+改正窗口)→ 拒绝纠偏或重复触发 → 退出。
退出 = 撤回赋能,且仅限于协议授予或背书形成的资源、身份、访问权、推荐权与联盟标识,不追索成员自有资产与合法独立成果。 退出是契约自洁,不是惩罚、羞辱或斗争。
4.5 抗追加条款
新增任何禁止项的唯一合法理由,是一个真实发生、可记录的伤害案例;不接受假想风险。新增项必须能还原为可观测触发,否则不得进入地板。
4.6 对运营方自身的约束(谁审计审计者)
运营方(LIGHT HOPE / X1000)同样受 P1–P7 约束;其赋能授予与退出裁定必须可被独立核验——裁定方不得写它所裁定的对象(对接 m562)。